这种情况下,建设项目不用环保验收?

2022-07-01 08:30:27 628

根据《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要求,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的程序和规范,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和主体结构同时建成投产或应用,对验收的具体内容、结果和公开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在验收的情况下,不允许徇私舞弊。

那样是所有的新项目都需要做好环保验收吗?

环境影响登记表新项目不用验收

难题: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要求“编写环境影响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达标,即可资金投入生产制造或是应用;没经验收或是验收不过关的,不可资金投入生产制造或是应用。”

难题1:环境影响登记表新项目是不是必须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必须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的配套建设,未经验收或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申请,或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徇私舞弊,环境保护局可以相应处罚。

问题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是否适用于登记表中新项目的处罚?根据我对第十九条的理解,登记表中的新项目不会出现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徇私舞弊的情况。根据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可以对未完成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处罚?如果我们根据这一处罚,如何确定必须建设的环保设施?是指建设单位在登记表备案查询系统中独立填写的方法和设施?

回应: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款明确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的建设项目,可以投入生产、制造或者应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制造或者应用。”

第二十三条要求:“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完成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为生产、制造、申请资金,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徇私舞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承担责任的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空气污染或者生态环境问题的,责令暂停生产、制造、申请,或者经批准报检,责令关闭”。

因此,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不需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的要求验收配套环境保护设施,也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应用领域。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有超标污水处理等违纪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